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926执1475号
申请执行人:刘灿渠,男,1965年7月7日出生,住范县。
被执行人:刘庆彪,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范县人,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灿渠与被执行人刘庆彪人格权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刘庆彪的存款805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辉
审判员 杨俊战
审判员 李传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刘朝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