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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03执102号之二

新乡市第二百货公司青年批零商店、何祖民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4-22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乡市第二百货公司青年批零商店;何祖民;郭兆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03执1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第二百货公司青年批零商店地址:新乡市卫滨区解放路与新乐路交叉口东南角208号。组织机构代码:17291027-0

法定代表人:原抗美

申请执行人:何祖民,男,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

被执行人:郭兆杰,男,住新乡市卫滨区。本院在执行新乡市第二百货公司青年批零商店、何祖民与郭兆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7民终38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先后于2019年1月23日和6月6日对被执行人郭兆杰的财产进行了“总对总”查询,经向证券、车辆、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查询,且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2019年3月2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民申9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7民终3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红昕

审判员 :吴利伟

审判员 :张红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史平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