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02民初5797号之二
原告:张春兰,女,汉族,1955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
被告:王波,男,汉族,1984年10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原告张春兰诉王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张春兰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春兰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波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春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春兰负担。
审判员 陈钰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孟荣钊
书记员黄远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