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5102执394号 移送执行人: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曹伟承,男,199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修水县。 关于本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曹伟承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潮湘法少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曹伟承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应缴罚金人民币500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上述判决确定的期限缴纳罚金,本院依法移送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部门查询,无法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曹伟承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执行期间,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当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锡焕
审 判 员 沈沛芸
代理
审判员 张桢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思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