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602民初3597号
原告:赵登年。
被告:齐加文。
原告赵登年与被告齐加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赵登年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应当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登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登年负担。
审判员 查银花
二○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李 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