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826民初1587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江西茂盛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文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MA35X9W56A。
法定代表人:肖治浪。
被
申请人:徐州天达网架幕墙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文田工业园泰和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083906990H。
负责人:王庄议。被申请人徐州天达网架幕墙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与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茂盛环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9)赣0826民初1587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江西茂盛环境有限公司价值146万元的财产。江西茂盛环境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以该公司已向本院冻结的公司账号19×××86存入146万元,故该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公司土地一宗的查封【不动产权证号:赣(2018)泰和县不动产权第××号】及对该公司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银行账号17×××30、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账号15×××16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茂盛环境有限公司已将徐州天达网架幕墙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申请查封、冻结的财产146万元存入本院冻结的该公司账号19×××86内,故江西茂盛环境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土地的查封及其他银行账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江西茂盛环境有限公司土地一宗的查封【不动产权证号:赣(2018)泰和县不动产权第××号】;解除对江西茂盛环境有限公司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银行账号17×××30、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账号15×××16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小红
审 判 员 胡 卿
人民陪审员 谢小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肖 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