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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26民初1259号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建国信用社、马树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5-31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建国信用社;马树凯;马国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6民初1259号

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建国信用社

负责人:李明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570072954E 住所地:故城县

被

申请人:马树凯,男,195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

申请人:马国菊,女,195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建国信用社与被告马树凯、马国菊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建国信用社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树凯、马国菊名下21.6万元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建国信用社以担保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在故城县工商银行下的银行账户资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树凯、马国菊名下21.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赵素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