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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破1号

中山市欧锐照明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审理程序
破产
当事人
中山市欧锐照明有限公司管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破1号

申请人:中山市欧锐照明有限公司管理人。代表人:肖彬,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2019年5月28日,中山市欧锐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锐公司)管理人以欧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本院终结欧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王成梅与欧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号为(2017)粤2072民初6535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全国主要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管理中心、中山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对欧锐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均没有发现欧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2月29日裁定受理欧锐公司的破产申请后,依法向欧锐公司及其股东温代建、温兴开送达通知书,要求其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供欧锐公司的财产状况说明、债权清册、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管理人亦向欧锐公司及其股东温代建、温兴开发送告知函催促其移交前述材料,但欧锐公司、温代建、温兴开并未向本院或破产管理人提交任何材料。破产管理人经向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中山市车辆管理所查询,得知欧锐公司在中山市范围内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及机动车登记信息;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欧锐公司名下的商标和专利登记资料,得知欧锐公司名下有两个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19518479、18666891,其中注册号18666891商标的商标状态为无效,注册号为19518479商标的商标状态为等待实质审查;经向中山市税务局查询,暂未发现欧锐公司拖欠税费情况;经调查阅卷,暂未发现债务人存在未结的民事诉讼、劳动仲裁案件。而欧锐公司对外债权、清收情况、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的情况因欧锐公司未提交上述材料,未提供税务系统名称、授权密码等信息,未移交公章,且股东、董事等高管均无法联系而无法得知。破产管理人经上述调查后未发现欧锐公司有可供清偿的财产,鉴于清算程序需要资金才能启动,故破产管理人要求申请人王成梅垫付清算费用,王成梅垫付了7923元,不足以支付已发生的清算费用。破产管理人遂向本院递交《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请求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宣告欧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依本院及破产管理人的调查,欧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欧锐公司及其股东温代建、温兴开未提交欧锐公司主要财产状况说明、企业债权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工资的支付、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必要文件,未显示欧锐公司仍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故破产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宣告欧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理据充分,本院予以准许。因欧锐公司及其股东未能提供破产清算的必要文件,故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作为债权人的申请人亦可另行要求欧锐公司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宣告中山市欧锐照明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中山市欧锐照明有限公司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陈登烽

审判员  林谊琼

审判员  吴柏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叶 婷邓键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