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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民终737号

河南正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兰考春源置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河南正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兰考春源置业有限公司;苗四化;苗瑾萱;杨玉全;王双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2民终73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正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城区考城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代新全,总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兰考春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三义寨乡薛楼村。

法定代表人:代新全,总经理。二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棽、张闯,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苗四化,男,汉族,1993年12月1日生,住兰考县。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苗瑾萱,女,汉族,2017年1月24日生,住兰考县。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玉全,男,汉族,1968年3月24日生,住开封县。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双娥,女,汉族,1970年1月12日生,住开封县。四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开封市顺河区工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河南正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腾物业”)、兰考春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源置业”)因与被上诉人苗四化、苗瑾萱、杨玉全、王双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8)豫0225民初4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正腾物业、春源置业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2018)豫0225民初451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正腾物业、春源置业不承担责任。事实与理由:1、2017年杨倩倩患精神病,曾在开封市院治疗,出院后没有吃过药,××,由于其怀孕8个月,没有用药。苗四化、杨玉全、王双娥作为杨倩倩的丈夫及父母,未对其进行看护照顾或特殊监护,杨倩倩跳楼身亡,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安机关认定杨倩倩系跳楼自杀,并非坠楼身亡,是其主动选择所致,正腾物业、春源置业没有实施侵害行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正腾物业、春源置业不应承担任何责任。2、案涉通向楼顶的门为疏散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安全出口不能封闭落锁。一审法院以楼顶的门没有落锁,认定正腾物业存在过错错误。且为了防止发生意外,正腾物业已在楼顶处设置了禁止出入标志,正腾物业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案涉楼房为非上人屋面,《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只规定了上人屋面女儿墙高度设计规范,并没有非上人屋面女儿墙高度设计规范的要求。一审法院以涉案楼房女儿墙不符合规定,认定春源置业对杨倩倩的死亡存在过错错误。3、本案不是侵权之诉,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賠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间题的解释》认定正腾物业、春源置业承担赔偿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且苗四化、苗瑾萱、杨玉全、王双娥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杨倩倩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一审法院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不当。苗四化、苗瑾萱、杨玉全、王双娥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苗四化、苗瑾萱、杨玉全、王双娥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正腾物业、春源置业赔偿苗四化、苗瑾萱、杨玉全、王双娥死亡赔偿金591157.2元、抚养费543823.56元、抚恤金50028元、丧葬费25014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1.县规划图照片,经审查,根据《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兰考县政府驻地实行城市管理体制的批复》(豫民行批〔2016〕6号)文件,苗四化、苗瑾萱、杨玉全、王双娥居住小区属于城镇居民范围,故对该证据证明目的予以确认;2.聊天记录、驾校收据、驾照科目一成绩合格证明、网络购票记录及留影,经审查,对杨倩倩从事上述行为时精神状况正常予以确认;3.照片3张,经审查,结合相关证据,苗四化、苗瑾萱、杨玉全、王双娥居住单元通往楼顶设立有门,楼顶四周没有设立符合高度的“女儿墙”,故对房屋瑕疵予以确认;4.物业费收据,经审查,苗四化、苗瑾萱、杨玉全、王双娥居住该小区,曾缴纳物业费,接受正腾物业的管理,对该项证据予以确认;5.证人证言,经证人接受当庭质证,对小区多栋楼顶(含3号楼3单元)的楼梯虽有门,但平常可以通往楼顶的事实予以确认;结合杨倩倩父母陈述“杨倩倩的婆家对杨倩倩很好”“…最近没有任何矛盾”及证人证言“出事前没有听见他们发生矛盾”,故对事故发生前苗四化与杨倩倩的夫妻关系尚可予以确认;6.接处警登记表及杨玉全、王双娥、苗四化询问笔录,经审查,××,杨倩倩于2018年10月2日23时至翌日晨5时从兰考县春源社区3号楼8楼顶西侧处坠楼身亡,死亡时已怀孕;7.禁止出入警示标志,经审查,正腾物业已对兰考县春源社区3号楼通往楼顶处设置禁止出入的警示标志。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1.楼顶是否应当设置女儿墙;2.物业在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3.苗四化、苗瑾萱、杨玉全、王双娥诉请的责任如何承担。

一、关于楼顶是否应当设置女儿墙的问题。苗四化、苗瑾萱、杨玉全、王双娥认为杨倩倩的死亡系正腾物业在房产开发过程中存在过错,春源置业认为系发包人、设计人的过错,被告是房产开发,不能阻止其跳楼,经审理,苗四化、苗瑾萱、杨玉全、王双娥所居住楼栋层高八层,通往楼顶及楼下通道各一处,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第6.1.1条“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规定,通往楼顶的楼梯系该单元的疏散通道之一,楼顶的建筑属于紧急疏散区域,系上人屋面区域。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1.3条“外廊、内田径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的规定,苗四化、苗瑾萱、杨玉全、王双娥所居住的建筑楼顶应当设置女儿墙或栏杆,结合本案,该建筑楼顶在房屋开发过程中未设置相应规定的设施。

二、关于物业在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苗四化、苗瑾萱、杨玉全、王双娥认为正腾物业对通往楼顶的门没有落锁,存在管理过错,春源置业认为尽到管理责任,且苗四化、苗瑾萱、杨玉全、王双娥居住三年来该小区没有出现类似事故,经审理,通往楼顶的门系消防疏散通道,平时应对该通道进行全面管理。事故发生时,死者杨倩倩穿过该通道门,且事故后没有发现明显被故意破坏的痕迹,推定在事故发生时通往楼顶的门没有管理到位,正腾物业明知上人屋面没有设置女儿墙,仍对此门没有专人管理,存在过错。本案中,该消防通道通往楼顶,正腾物业明知楼顶四周没有设置女儿墙,虽正腾物业在楼顶处设置禁止出入标志,但发生事故时为夜间,被告正腾物业设置的禁止出入标志在此时不能足以引起过往人员注意,正腾物业在本案中存在过错。

三、关于苗四化、苗瑾萱、杨玉全、王双娥诉请的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苗四化、苗瑾萱、杨玉全、王双娥要求正腾物业、春源置业承担死亡赔偿金、抚养费、抚恤金等各项损失,正腾物业、春源置业辩称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经审理,××,杨倩倩父母及其丈夫在事故发生后的询问笔录中认可,××,但在庭审中,苗四化、苗瑾萱、杨玉全、王双娥对此不予认可,因死者杨倩倩未做尸检检查,不能准确推断其生前精神状态。假设杨倩倩生前未患病,杨某在该小区生活多年,应当知晓天台没有设置女儿墙的现实情况,且被告正腾物业已设置警示标志,杨倩倩在怀孕时走向天台前应当预料到风险,在事故过程中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杨倩倩法定监护人应当尽到全面监护职责,应当预料并防范多种风险的发生,在事故过程中其法定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因此,苗四化、苗瑾萱、杨玉全、王双娥在本起事故中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苗四化、苗瑾萱、杨玉全、王双娥认为正腾物业存在管理过错,经审查,正腾物业虽在通往楼顶处设置警示标志,该楼顶的门不符合规范要求未尽到全面管理义务,在本案中存在过错。春源置业辩称在开发过程中不存在过错,系发包人、设计人的过错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因此,春源置业在本事故中存在过错。综合本案客观情况和当事人过错情况,酌情认定苗四化、苗瑾萱、杨玉全、王双娥自行承担80%的责任,正腾物业、春源置业各承担10%的责任。经核算,苗四化、苗瑾萱、杨玉全、王双娥诉请的赔偿金额分别确认为:1.死亡赔偿金591157.2元(29557.86元/年×20年),经审查,予以确认;2.抚养费543823.56元,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3.抚恤金,经审查,该项费用不属于本案赔偿范围,不予支持;4.丧葬费25014元(50028元÷2)予以确认;5.精神抚慰金10000元,经审查,该事故因苗四化、苗瑾萱、杨玉全、王双娥存在重大过错,并非正腾物业、春源置业故意所致,故予以酌定,苗四化、苗瑾萱、杨玉全、王双娥各项损失总计1169994.76元。因此,正腾物业应当赔偿苗四化、苗瑾萱、杨玉全、王双娥116999.48元(1169994.76元×10%)、春源置业应当赔偿苗四化、苗瑾萱、杨玉全、王双娥116999.48元(1169994.76元×10%)。一审法院判决:

一、河南正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付苗四化、苗瑾萱、杨玉全、王双娥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16999.48元;

二、兰考春源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付苗四化、苗瑾萱、杨玉全、王双娥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16999.48元;

三、驳回苗四化、苗瑾萱、杨玉全、王双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41元,由苗四化、苗瑾萱、杨玉全、王双娥负担11331元、河南正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405元、兰考春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405元。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对于杨倩倩死亡的原因,一审法院认定为坠楼死亡与公安机关认定杨倩倩系跳楼自杀并不矛盾,正腾物业、春源置业认为一审法院对杨倩倩死亡原因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春源置业系房地产开发公司,案涉楼房层高八层,根据《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苗四化所居住的建筑楼顶应当设置女儿墙或栏杆,春源置业认为女儿墙是否设置应由设计单位设计,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一审认定春源置业对杨倩倩死亡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无不当。正腾物业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管理人,明知案涉楼房房顶无女儿墙,对通向楼顶的门没有专门管理,致使杨倩倩能轻易走向楼顶跳楼死亡,一审认定正腾物业对杨倩倩死亡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恰当。正腾物业上诉认为通向楼顶的门为疏散门不能封闭落锁,其已尽到了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期间,苗四化、苗瑾萱、杨玉全、王双娥提供的证据及证人出庭作证,能证明杨倩倩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一审法院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正确。正腾物业、春源置业认为一审法院依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正腾物业、春源置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280元,由正腾物业、春源置业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荟

审判员 李新广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刘霁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