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302民初745号
原告:刘基好,男,195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同鑫,淄博淄川旗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玉珍,女,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店区联通路怡海名人商务中心。
主要
负责人:秦兵,总经理。
原告刘基好与被告郑玉珍、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刘基好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基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基好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刘基好负担。
审判员 殷筱娣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许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