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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民初265号

内蒙古恭安金丰网络印章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7-12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当事人
内蒙古恭安金丰网络印章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初265号

原告:内蒙古恭安金丰网络印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

法定代表人:张孝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喜文,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布乃文,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王来明,该厅副厅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东,内蒙古经纬天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平,内蒙古经纬天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恭安金丰网络印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1日移送本院。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内蒙古恭安金丰网络印章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恭安金丰网络印章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内蒙古恭安金丰网络印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内蒙古恭安金丰网络印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艳

审判员 韩 韬

审判员 王海莹

二○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刘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