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92民初11467、11468、11470、11605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朗家园******。
法定代表人:雷恩。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广州简点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div>
法定代表人:梁亚。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亚,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简点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四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11467、11468、11470号案、于2019年5月17日立11605号案。
原告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简点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四案各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剑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张恺茵
书记员黄丽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