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33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宏宇内衣商行,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宝龙国际批发中心三楼针织城栋1街2、6、8号。经营者:周宇宏,女,汉族,1972年8月22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92号院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93228469X。
法定代表人:李志坚,总经理。
原审
被告:洛阳皇廷艺家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路学府街口河洛文化村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刘巧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程红伟家具店,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经营者:程红伟,男,汉族,1965年10月14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纱厂西路98号院1栋2门503号,身份证号:410303196510140070。
原审
被告:洛阳市世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南路9号院11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红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
被告:洛阳兴德载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西路104号院11幢2-101号。
法定代表人:梁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
被告:洛阳苏盛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辛店镇后营村。
法定代表人:李杰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
被告:刘巧玲,女,汉族,1969年4月1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原审
被告:程红伟,男,汉族,1965年10月14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纱厂西路98号院1栋2门503号,身份证号:410303196510140070。
原审
被告:来慧敏,女,汉族,1965年6月25日出生,住洛阳市老城区。上诉人洛阳市洛龙区宏宇内衣商行因与被上诉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洛阳皇廷艺家家居有限公司、洛阳市洛龙区程红伟家具店、洛阳市世祥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兴德载福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兴德载福商贸有限公司、洛阳苏盛门业有限公司、刘巧玲、程红伟、来慧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涧西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5民初4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阳市洛龙区宏宇内衣商行于2019年2月2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洛阳市洛龙区宏宇内衣商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秦亚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