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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刑更172号

(2019)赣刑更172号_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19-06-13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李运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刑更172号罪犯李运光,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运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运光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于2019年5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江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李运光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运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和各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较好。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李运光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起至

二〇四一年六月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静燕

审判员  万细泉

审判员  李 彬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万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