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刑更172号罪犯李运光,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运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运光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于2019年5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江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李运光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运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和各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较好。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李运光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起至
二〇四一年六月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静燕
审判员 万细泉
审判员 李 彬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万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