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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8清申1号

广州申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6-09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当事人
广州申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煤南方能源有限公司;中煤深圳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8清申1号

申请人:广州申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8号兴发广场美发美容用品汇展交易中心三楼写字楼区B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5978863D。

法定代表人:卢月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英,广东穗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海波,广东穗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深圳市中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鹏湾商住楼4栋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42944H。

法定代表人:刘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铁岩,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少娜,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煤南方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联城大厦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03495959。

法定代表人:金伟德,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铁岩,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少娜,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煤深圳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联城大厦第十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0794B。

法定代表人:金伟德,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铁岩,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少娜,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广州申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中煤南方能源有限公司和中煤深圳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英、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铁岩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称,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2008)深罗法民二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75000元、利息及两案受理费。后在执行过程中,因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04执1110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债权未获清偿。另根据在网上公示的企业查询信息,被申请人于2009年6月8日成立清算组,但拖延至今未完成公司清算。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特申请法院指定清算。被申请人及第三人辩称,一、被申请人已经注销,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二、申请人申请的债权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股东责任,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违反了该条法律规定,应属于判决错误,上述案件也并不存在股东怠于履行清算债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主要文件等灭失的情形,上述案件没有将洁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列为被告,遗漏了主要的当事人,上述案件错误送达了诉讼文书导致被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应诉的材料,丧失了应诉的权利,进而使得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在没有收到被申请人抗辩的材料基础上作出了错误的判决。本院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5月24日,股东为中煤深圳公司、中煤南方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被注销登记。申请人与深圳市洁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系其股东)曾有纠纷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该院作出的(2008)深罗法民二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深圳市洁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75000元以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但仅执行到部分债务,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而予以结案。后申请人以深圳市洁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清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深中法破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原告的破产申请,后又作出(2012)深中法破字第6-2号民事裁定书,宣告深圳市洁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清算过程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深中法破字第6-3号民事裁定书,称由于无账册等财务资料进行审计,导致管理人无法进行全面清算,且无财产可供分配,裁定终结深圳市洁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该公司因被依法宣告破产而于2014年3月19日注销。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深圳市洁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被判令对(2008)深罗法民二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深圳市洁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欠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贷款本息、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诉讼费、保全费)。该判决于2015年12月16日生效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04执1110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称因冻结的深圳市中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致恒电气新技术有限公司30%的股权无法处置,且无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未获清偿。2008年11月15日,深圳市中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载明,“1.同意公司注销;2.同意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为张顺和、董一虹、魏朋,张顺和为清算组组长;3.同意将上述决定登报公告公司注销情况及告知公司债权债务人”,并于2009年6月8日就清算组成员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备案,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此出具了《备案通知书》确认备案。深圳市中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8日成立清算组。2008年11月20日,深圳商报B10版刊登清算公告通知。2009年6月、2010年6月分别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盐田区地方税务局办理了注销税务登记。2019年5月16日,公司被注销登记。被申请人称,2008年注销股东会召开后公司再也没有经营活动,之所以清算时间较长是因为公司的相关股权被法院查封及查封到期后未及时解封,股权解封后才完成清算。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肇中法执字第12-9号文书显示,冻结中煤公司20%的股权,冻结期限为2009年9月18日至2012年9月16日。另查明,被申请人现已就(210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8)粤03民申534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之规定,债权人申请清算应当具备以上情形。而本案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现已完成清算,且已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人无证据证实其该公司清算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因此,其要求清算深圳市中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广州申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 小 玲

人民陪审员 王 娟 子

人民陪审员 古 东 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童霄(兼)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