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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7112号

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7-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3民初7112号起诉人:陈某,男,198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2019年5月31日,本院收到陈某诉吴某心的起诉状。起诉人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的借款合同;2.判令被起诉人涂销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平康路隆基大街五幢*梯*房(房产证号:02××83)的抵押;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2日起诉人因无力偿还案外人周波的借款,通过周波介绍,与被起诉人共同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并在办理好房产抵押手续后,被起诉人转款给起诉人人民币6万元,上述抵押借款合同对利率以及借款期限都作了明确约定。2018年6月15日,被起诉人委托广东本律师事务所发函催起诉人支付借款本息,由于被起诉人转款后取消了其账户,导致起诉人错误的支付了本息。2018年12月15日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18)粤0113民初9238号判决,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起诉人曾多次尝试让被起诉人提供收款账户,但被起诉人拒绝提供,为此,起诉人曾分别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9日发出提供收款账户的催告函,但被起诉人仍置之不理。起诉人在与公证处、法院沟通提存上述借款本息未果的情况下,起诉人于2019年5月9日将借款本息单独另行存入了新开设的账户内,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审理,支持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起诉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确定本案管辖。本案被起诉人吴衍心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市江城区,不在本院辖区内。又因当事人双方对借款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诉请为解除借款合同及涂销抵押,该诉请并非金钱给付请求,因此争议标的并非是给付货币,而属于其他标的,应按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被起诉人吴衍心的住所地确定合同履行地,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市江城区,亦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陈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淑冰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韩 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