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19执2525号
申请执行人:王秀荣,女,195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执行人:张文胜,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荣与被执行人张文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文胜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7822.8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0元。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被执行人于2019年6月起每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00元,直至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和解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宁红波
审 判 员 杨守成
代理
审判员 李冠男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