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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12民初4091号

原告王元红诉被告张红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3-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元红;张红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12民初4091号原告王元红,女,汉族。被告张红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元红诉被告张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元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宗欣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臧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