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205执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万玉银 被执行人陈鸿佳 被执行人程全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2**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陈鸿佳、程全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陈鸿佳、程全泳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鸿佳、程全泳逾期未履行。本院遂对被执行人陈鸿佳、程全泳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鸿佳、程全泳的工资收入,并扣划了被执行人程全泳的工资收入18600元退还给申请执行人万玉银。申请执行人万玉银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02**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孔 扬
人民陪审员 :胡晚生
人民陪审员 :胡金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 刘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