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25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殷光兴,男,汉族,1962年8月20日出生,住洛阳市老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建霞,女,汉族,1963年7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光兴,崔建霞之夫,身份信息同上。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婉舒,女,汉族,1984年10月23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翠云,女,汉族,1958年2月26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系张婉舒之母。
上诉人殷光兴、崔建霞因与被上诉人张婉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2民初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殷光兴、崔建霞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殷光兴、崔建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殷光兴、崔建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收取2200元,由殷光兴、崔建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国欣
审判员 李依芳
审判员 沈可可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李明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