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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405执345号之二

周某、赵岳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1-0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某;赵岳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405执3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周某,男,200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法定代理人:杨某,系申请人之母。

被执行人:赵岳瑞,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8)鲁0405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冻结被执行人赵岳瑞银行账户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物一宗,现因被执行人赵岳瑞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岳瑞银行存款8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物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勋庆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相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