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405执3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周某,男,200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法定代理人:杨某,系申请人之母。
被执行人:赵岳瑞,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8)鲁0405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冻结被执行人赵岳瑞银行账户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物一宗,现因被执行人赵岳瑞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岳瑞银行存款8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物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勋庆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相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