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702执3587号申请执行人袁超,男,汉族,1987年10月1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委托代理人:衡佳利,系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毛自军,男,汉族,1966年5月1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毛德林,男,汉族,1976年7月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本区。申请执行人袁超与被执行人毛自军、毛德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甘0702民初90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被告毛自军、毛德林共同偿付原告袁超工程款428994元(扣除赊欠货款34259),于2019年1月20日前偿付100000元,同年6月30日前偿付100000元,同年12月30日前偿付228994元;若逾期,则由被告承担违约金100000元,同时,原告有权对全部责权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0333元,减半收取5166.5元,由被告毛自军、毛德林共同负担,原告已交纳,由两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受理费5166.5元。本案案件款534160.5元,被执行人毛自军、毛德林于2019年6月4日已履行案件款100000元(其中包括一辆现代途胜抵顶案件款50000元),下剩案件款434160元,于2020年1月15日前偿还案件款150000元,剩余案件款184160元于同年年底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放弃违约金1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袁超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甘0702执35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建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卢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