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03执3804号
申请执行人:李学坤,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
被执行人:温州金潮人造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工业园区中兴路**。
法定代表人:叶挺宇。 申请执行人李学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3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50864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温州金潮人造革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温州金潮人造革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李学坤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温州金潮人造革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温州金潮人造革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2018)浙0303执1962号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温州金潮人造革有限公司所有的浙CA××××五菱牌小型汽车,该车辆实际未控制,暂无法处置。因被执行人温州金潮人造革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拍卖,拍卖款也已分配完毕,尚剩余执行费还未冲抵,现本院按照拍卖款分配比例5.44%,即50864*5.44%=2767元,给予本案申请执行人李学坤执行款2767元。 截止2019年6月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48097元及利息。 因被执行人温州金潮人造革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已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申报的财产不实,存在漏报的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金潮人造革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温州金潮人造革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出异议,故本院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的车辆已被本院查封,车辆实际未控制,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孟
审判员 李晓中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徐建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