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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91财保239号

郑彩妹、钟德立、董炳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7-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郑彩妹;钟德立;董炳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91财保239号 申请人郑彩妹,女,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区。 被申请人钟德立,男,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申请人董炳芳,女,194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申请人郑彩妹因与被申请人钟德立、董炳芳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000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郑彩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钟德立驾驶(董炳芳所有)的鲁LV××××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唐 靖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周晓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