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川0192民初1675号

汤志华与贾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3-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汤志华;贾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川0192民初1675号

原告:汤志华,男,汉族,1969年1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青神县。

被告:贾军,男,汉族,1986年1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原告汤志华诉被告贾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贾军下落不明,需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邓安宁

人民陪审员  李 周

人民陪审员  李洪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余 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