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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12民初2210号

王目宽与山东华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目宽;山东华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12民初2210号

原告:王目宽,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山东省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华(特别授权代理),山东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泽(特别授权代理),山东远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华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5607662153。

法定代表人:刘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特别授权代理),女,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海(特别授权代理),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目宽与被告山东华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目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华,被告华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蒋玉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目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王目宽、华商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2.华商公司退还王目宽已支付的代理费用26万元,并向王目宽支付违约金13200元;3.王目宽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由华商公司负担;4.华商公司返还王目宽交付的分别为王目宽、李夫贺、李树贺、王海燕、王鲁清、高维、耿超、马丽、王丹、张以成、王**、贺宜广、徐国强、程骏、张肇任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水利五大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5.诉讼费用由华商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王目宽、华商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签订《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约定由华商公司为王目宽(指定的公司)代理申报“三级水利水电总承包资质”,代理费用总额为44万元,甲方在签署协议时支付60%即26万元,在资质申报经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初审通过后,上报建设部审核前,支付30%即13万元,在建设部官方网站查询王目宽(指定公司)资质申报审核通过后5日内,结清余款5万元;华商公司完成代理事项的期间为150天,以华商公司收到第一笔代理费用之日作为代理期限起算时间;如乙方即华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办妥资质申报,乙方应无条件的退还甲方已付代理费用,并承担协议总金额3%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王目宽按照约定支付了第一笔代理费,但华商公司却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2018年7月18日,华商公司工作人员夏冰通过微信通知王目宽指定的联系人孙雪敏,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并全额退还王目宽已付款项,但华商公司至今未退还款项。华商公司已明示要求解除协议,全额退还相关款项,至今也已超过双方约定的办理期限,且华商公司也没有代办约定事项的资质,该协议的履行已不可能。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协议应当予以解除。为维护王目宽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王目宽的诉讼请求。 华商公司辩称,1.王目宽违反双方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以下简称“代理协议”),致使华商公司无法完成代理事项,王目宽应当按照代理协议约定,补偿华商公司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并赔偿遭受的全部损失。根据《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3.2.1约定,王目宽应根据申报过程中的资质达标要求积极配合华商公司提供资质申报所需的一切相关资料(详见本协议附件1)。若因王目宽资料提供欠缺造成代理事项无法完成或无法如期完成,责任由王目宽承担。华商公司有权就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及遭受的损失向王目宽全额追偿。代理协议附件1明确:王目宽办理资质申报所需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章程复印件、办公场所证明、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社会保险证明,上述材料也是官方要求的申报上述资质必须提供的材料,但在华商公司代理申报过程中,王目宽拒不提供上述材料,王目宽的违约行为导致华商公司无法完成代理事项,王目宽应承担违约责任;2.王目宽应当向华商公司补偿因代理项目申报而产生的费用和赔偿因王目宽违约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王目宽应当按照代理协议约定向华商公司支付代聘的10位中级职称和8位建造师人员的代聘费用20万元。华商公司为代聘事宜签订了16份协议,代聘费用合计198500元。根据《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第六页二、人员费用构成情况,华商公司已经完成了中级职称和建造师的代聘义务,并向主管机关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批系统进行了申报,王目宽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上述代聘人员费用20万元。根据完成工作情况,王目宽应向华商公司支付报批审核费6万元,保留继续追究王目宽按照代理协议支付报批审核费的权利。华商公司全公司人员连续三个月只为王目宽的代理申报服务,每月房租为6500元,三个月的租房共计19500元,王目宽应当赔偿华商公司19500元的租房成本损失。按照2018年济南市历城区最低工资标准1910元每月计算,四个人三个月的工资损失为1910×3×4=22920元。综上,王目宽应当向华商公司补偿和赔偿合计302420元(20万元+6万元+19500元+22920元),扣除王目宽支付的26万元,尚有不足;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本案中王目宽故意不提供其应提供能提供的材料,导致华商公司无法完成资质申报事项,视为华商公司已经完成了资质申报,华商公司不同意解除代理协议,王目宽应当按照代理协议的约定向华商公司全额支付代理费用。对此,华商公司保留追究王目宽继续支付代理费用的权利。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王目宽的诉讼请求,华商公司保留继续追究王目宽违约责任的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认定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18日,王目宽(甲方)与华商公司(乙方)签订《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由华商公司为王目宽指定的山东格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格勤建筑公司)办理申报资质事宜。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乙方为甲方代理申报三级水利水电总承包资质;乙方代理甲方聘用资质申报所需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所聘人员不在甲方上班(若因甲方经营所需,所聘人员必须到岗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支付);乙方代理甲方收集、整理、完善资质申报所需的各项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相关部门;乙方代理甲方支付资质申报所需招聘人员的挂靠费用;甲方应根据申报过程中的资质达标要求积极配合乙方提供资质申报所需的一切相关资料(详见本协议附件1),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明确代理申报项目的具体要求,若因甲方资料提交欠缺或申报要求不明确造成代理事项无法完成或无法如期完成,责任由甲方承担;代理费用总额为44万元(未含税),甲方在签署本协议时支付代理费用总额的60%(26万元),在资质申报经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初审通过后,上报建设部审核前,由甲方支付代理费用总额的30%(13万元),在建设部官方网站查询甲方资质申报经审核通过后5日内,由甲方付清余款(5万元),如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代理费用,乙方有权中止本协议约定的代理事项,逾期超过15日,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甲方先期交付的代理费用不予退还;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项,实现申报目标(申报资质须符合建设部相关规定),甲方不能或无法提供的资料或文件,由乙方按申报要求完善,在资质申报事项办理过程中,乙方应将所有工程技术人员的注册资料变更至甲方名下;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代理申报事务的期间为150天,以乙方收到甲方第一笔代理费用之日作为代理期限起算时间,乙方必须组织强有力的人力和企业资源抓紧完成申报事务的所有工作,如因不可抗力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政策变化,本协议代理事务顺延;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报事务按规定在相应行政机关审批终结,并经公示甲方符合申报要求(建设部官方网站公示)时,即视为该项代理事务工作全面完成;在公示期间或公示期间以前,由于甲方自身原因(如经营不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涉及司法诉讼、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一切对甲方此次资质申报有实质性影响的事项)而中途被撤销申报资格,甲方应向乙方全额支付实际行政机关审核通过后的全部资料整理及代办费用,因乙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办妥资质申报,乙方应无条件的退还甲方已支付的代理费用,并承担协议总金额3%的违约金。 2.协议后有附件两份,其中附件一《甲方办理资质申报所需材料清单》中详细列明了资质申报所需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章程复印件、办公场所证明、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社会保险证明;附件二《甲方办理资质申报所需费用清单》中列明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3级的要求,包括:企业资产:净资产800万元以上,主要人员:水利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8人;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齐全;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同时,列明了人员费用构成为:中级职称、现场管理人员、中级技工、二级建造师、业绩分别为10个、15个、20个、8个、2个,单价分别为8000元、价格不一、2000元、15000元、10000元,金额分别为80000元、61000元、40000元、120000元、20000元,现场管理人员备注有:安全员9000一本,质量员7000一本,材料员、资料员6000一本,施工3000一本。15本证书中除施工员配置11本其余各配置一本。申办费用构成为:报批审核费12万元(含资料费),以上费用总计为44万元。 3.2018年4月26日,王目宽通过王鲁清尾号5667的中国银行账户向华商公司支付代理费26万元。王目宽将王目宽(安全员)、李夫贺(安全员)、李树贺(安全员)、王海燕(材料员)、王鲁清(材料员)、高维(材料员)、耿超(施工员)、马丽(施工员)、王丹(施工员)、张以成(资料员)、王**(资料员)、贺宜广(资料员)、徐国强(质量员)、程骏(质量员)、张肇任(质量员)15人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交付华商公司,上述证件显示该15人的单位名称均为山东格勤建筑公司。 4.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要求双方明确《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认定无效后各自的诉讼请求,王目宽要求华商公司返还代理费用26万元及15个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并承担诉讼费用,华商公司要求在王目宽已支付的26万元中扣除代聘人员费用19.85万元及报批审核费6万元,诉讼费用由王目宽承担。 对于当事人争议的事实,

本院查明如下: 一、《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未履行完毕的原因。王目宽主张系华商公司要求增加办理费用,单方违约,提出解除合同导致。王目宽提交其工作人员孙雪敏与华商公司工作人夏冰(刘凤)2018年7月18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夏冰(刘凤)要求增加办理费用,通知孙雪敏解除协议,全额退款,并退还五大员证。华商公司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可聊天记录中的夏冰系其工作人员刘焕,但辩称聊天记录的上下文中明确记录了王目宽根本违约的聊天内容,王目宽没有提供记载有为代聘人员交纳社保,以及不提供技工人员证书的聊天记录。 华商公司主张协议未履行完毕系王目宽拒不为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一个月社会保险证明及不提供中级技工人员导致。华商公司提交孙雪敏与刘焕2018年7月16日、7月20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和含其工作人员李真与孙雪敏的两段通话录音的光盘一张(华商公司解释因录音的手机后期丢失,无原始载体),证实其主张。对聊天记录,王目宽辩称真实性有异议,华商公司提交的两次微信聊天记录中间没有王目宽提交的7月18日的聊天记录,内容不连续。本院要求王目宽庭后三日内补充提交证实其主张的含对华商公司不利内容的微信聊天记录,王目宽在本院指定期间没有提交。对通话录音,王目宽认可通话的手机号为该公司员工孙雪敏所有,起初对标注为“下午16点32分”的录音中孙雪敏的声音没有异议,后辩称对两段录音的真实性均有异议,无原始载体,存在编辑的可能,且录音中明确提到华商公司要求增加代理费用王目宽不同意,系华商公司单方要求解除合同。 经核实,华商公司登录的电脑中刘焕与孙雪敏发送的聊天记录与其提交的微信截图一致。华商公司解释因其提交的微信截图系电脑版,使用手机微信时电脑版不显示聊天记录,故无7月18日的微信内容。 二、华商公司答辩意见中主张的代聘费用198500元、房租19500元、报批审核费6万元、工资损失22920元有无相应依据。 华商公司提交:1.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系统显示的所提交山东格勤建筑公司申报的注册建造师8人名单以及职称人员10人名单截屏打印件4页、委托服务协议4份、技术顾问(中级水利)咨询协议书1份、委托代办服务协议3份、建造师委托协议8份、手机银行付款凭证19份(回单凭证10份、回单打印件9份)、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1份(收款账户为岳红霞,但系推荐侯传跃的推荐费),刘志刚、侯传跃等17人的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华商公司为山东格勤建筑公司招聘人员需支付费用198500元,已支付77000元,尚需支付121500元,且已到履行期。2.房屋租赁合同、支付租赁费用的银行账户明细、中信银行个人网银截屏打印件,证明华商公司为王目宽指定公司工作3个月,每月房屋租赁费6500元,共计损失19500元。3.王目宽(发件人显示[email protected])向华商公司指定邮箱发送的关于《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履行及终止事宜的协议书打印件、邮箱截屏打印件,主张根据代理协议约定报批审核费12万元,结合本案华商公司工作进度,已经进行申报项目工作三个月之久,需要华商公司准备的各项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工作完成量已经远远超过总工作量的一半以上,王目宽应支付费用6万元,上述证据证实王目宽同意将6万元作为履行原代理协议前期工作所支付费用的补偿。经华商公司当庭登录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系统网站演示及邮箱查看,网站显示内容与截图内容一致,邮箱发送信息与提交截屏一致。华商公司并主张该公司有四人三个月全力为王目宽的代理申报项目服务,四人工资也是为王目宽服务的成本之一。按照2018年济南市历城区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910元/人计算,工资损失共计22920元。 经质证,王目宽对上述华商公司提交的1中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辩称对聘用人员名单不知情,系华商公司单方操作;相关协议及证书与本案无关,对费用不予认可。对提交的2辩称真实性无法确定,证据与本案无关;对提交3中邮件辩称系2018年12月15日发送,体现的是协议解除后双方协商善后的过程,此前华商公司已明确提出单方解除协议,华商公司应承担责任;邮箱截屏打印件并不能证明协议内容。 三、王目宽陈述其主张的违约金13200元系根据涉案协议第七条7.2的约定,以合同约定的44万元乘以3%得出。华商公司不同意支付,辩称系王目宽违约。王目宽对其主张的律师费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建设企业资质管理,是用以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企业相应资质的获得,与其生产规模、人员配置及建设能力等息息相关。本案中,王目宽委托华商公司为其指定的山东格勤建筑公司代理申报三级水利水电总承包资质,该资质的取得需要具备相关条件后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根据涉案《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中由华商公司代聘专业技术人员的约定及行政主管部门对报审条件的要求,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取得该资质的必要条件。而根据双方协议内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由华商公司代为招聘,且在王目宽(山东格勤建筑公司)处挂靠一年,并不在该处上班,若因经营所需,所聘人员必须到岗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需另行支付可知,王目宽指定的山东格勤建筑公司并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办理三级水利水电总承包资质的规定要件,尤其是缺少专业技术人员,双方约定通过资质挂靠等方式完成该资质要件,显然存在明显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内容,也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王目宽与华商公司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应认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经本院释明,王目宽要求返还代理费26万元及15个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华商公司要求在王目宽已支付的26万元中扣除代聘人员费用19.85万元及报批审核费6万元。因华商公司明知王目宽及其指定公司不具备三级水利水电资质申报的条件而代其办理,王目宽明知山东格勤建筑公司不符合申报三级水利水电资质的条件而委托他人代聘人员进行申报,双方对合同的无效均有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双方应各承担50%的过错责任。因王目宽支付26万元的事实双方没有异议,华商公司亦认可持有15个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本院对王目宽要求返还15个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请求予以支持,但返还26万元款项时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扣除因合同无效给华商公司造成的损失。华商公司提交的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系统网站显示的信息与其提交的相关协议、支付凭证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实其为王目宽代聘人员支付76000元的事实,该费用系因合同无效产生的直接损失,应由双方平均分担。华商公司主张的支付岳红霞的1000元仅记载推荐费,没有其它证据印证,本院不予认定。华商公司主张的其它费用121500元并未发生,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涉案的网站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华商公司代聘相关技术人员、安排人员进行网上申报等事项,付出一定的劳务,系该公司因履行合同产生的损失,结合华商公司工作时间、根据《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完成的工作量,本院对其该项申报审核费损失6万元予以认定,由王目宽、华商公司平均分担。综上所述,王目宽应赔偿华商公司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为68000元(76000元×50%+6万元×50%),该款项在华商公司应返还给王目宽的26万元中予以扣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王目宽与山东华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无效; 二、山东华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目宽代理费192000元(26万元-68000元); 三、山东华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目宽(安全员)、李夫贺(安全员)、李树贺(安全员)、王海燕(材料员)、王鲁清(材料员)、高维(材料员)、耿超(施工员)、马丽(施工员)、王丹(施工员)、张以成(资料员)、王**(资料员)、贺宜广(资料员)、徐国强(质量员)、程骏(质量员)、张肇任(质量员)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驳回王目宽、山东华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0元,由王目宽负担1975元,山东华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9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慧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郭迎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