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2民初2148号
原告:成都恒禾吉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陈鹏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意,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岚,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忠军,男,汉族,1967年5月27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
被告:纪爱华,女,汉族,1969年3月13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 原告成都恒禾吉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忠军、纪爱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成都恒禾吉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成都恒禾吉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恒禾吉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成都恒禾吉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郑 恢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贺胜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