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1202执1306号

王小红、肖芳成结案通知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1-08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王小红、肖芳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粤1202执1306号 王小红、肖芳成: 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王小红、肖芳成盗窃罪追缴退赔款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202刑初294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王小红、肖芳成应退赔1200元给刘志峰。因被执行人王小红、肖芳成逾期未履行该刑事判决确定其应退赔1200元给刘志峰的法律义务,故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小红、肖芳成已主动退赔1200元给刘志峰。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小红、肖芳成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2018)粤1202刑初294号刑事判决确定其应退赔1200元给刘志峰的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王小红、肖芳成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如不服本通知,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通知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