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1169号
原告:济南麦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丛丛,山东耕清读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青元,山东耕清读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畅想之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现臣。
原告济南麦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畅想之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济南麦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麦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麦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济南麦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田越洋
审判员 程 军
审判员 颜 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张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