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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29民初1539号

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保德松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保德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29民初1539号

原告: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TDT31A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湖畔路西段**成都科学城天府菁蓉中心**。

法定代表人:冯家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保德松,男,1997年11月23日出生,回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原告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德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连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岳继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