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3民初5002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快速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诚信路959号1幢118号。
法定代表人:陈玲,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欣,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军,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市含山县。
原告深圳市快速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张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快速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快速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快速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48元,由原告深圳市快速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培芹
人民陪审员 刘 奕
人民陪审员 马智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郭子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