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05民初234号之一
原告:温丽红,女,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生,广东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健源,男,199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
被告:刘媚媚,女,199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本院受理原告温丽红与被告陈健源、刘媚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采用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无法向被告陈健源、刘媚媚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于2019年1月21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2019年5月24日本院向原告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温丽红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丽红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00元退还一半。
审 判 长 谭学明
人民陪审员 梁瑞琴
人民陪审员 黎玉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思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