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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05民初234号之一

温丽红与陈健源、刘媚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温丽红;陈健源;刘媚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05民初234号之一

原告:温丽红,女,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生,广东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健源,男,199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

被告:刘媚媚,女,199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本院受理原告温丽红与被告陈健源、刘媚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采用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无法向被告陈健源、刘媚媚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于2019年1月21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2019年5月24日本院向原告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温丽红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丽红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00元退还一半。

审 判 长  谭学明

人民陪审员  梁瑞琴

人民陪审员  黎玉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思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