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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31民初1272号

苏誓华与闫二梅、邢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6-07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苏誓华;闫二梅;邢学军;王丽会;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31民初1272号

原告:苏誓华,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被告:闫二梅,女,195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被告:邢学军,男,195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被告:王丽会,女,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被告:邢某,女,201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法定代理人:王丽会(系邢某母亲),女,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武,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苏誓华与邢学军、闫二梅、王丽会、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苏誓华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苏誓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245元,由苏誓华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史增中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谷豆豆 ——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