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31民初1272号
原告:苏誓华,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被告:闫二梅,女,195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被告:邢学军,男,195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被告:王丽会,女,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被告:邢某,女,201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法定代理人:王丽会(系邢某母亲),女,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武,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苏誓华与邢学军、闫二梅、王丽会、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苏誓华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苏誓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245元,由苏誓华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史增中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谷豆豆 ——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