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2民初3522号
原告:成都德安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理人:伍朗维。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炯然,系公司员工。
被告:陈蓉,女,汉族,1981年3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告:蔡可,男,汉族,1973年10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原告成都德安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蓉、蔡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成都德安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成都德安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德安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成都德安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郑 恢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贺胜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