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10民初1380号
原告:深圳聚旺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秀新社区联裕二路**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C0BPX4。
法定代表人:曾鹏,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天锦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麻布金岗山第三工业区****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6338231A。
法定代表人:毛一明。
原告深圳聚旺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天锦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深圳市天锦豪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贾延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石斐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