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07民初3124号
原告:湖北华谊彩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华立凤凰城******。
法定代表人:姜毅,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立案,代为申请保全,代为出庭、代为陈述事实,代为举证、质证,代为参加法庭调查、辩论,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代为通过非诉讼的方式案外和解等。
被告:刘世红,男,汉族,1974年9月17日生,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湖北华谊彩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世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湖北华谊彩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北华谊彩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张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