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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602民初5688号

陈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1-10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602民初5688号

原告:陈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武威市凉州区,农民。

被告:孙某,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农民。陈某诉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陈某于2019年6月4日以孙某下落不明,本案暂无法继续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陈某负担。

审判员 刘作虎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徐殿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