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602民初5688号
原告:陈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武威市凉州区,农民。
被告:孙某,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农民。陈某诉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陈某于2019年6月4日以孙某下落不明,本案暂无法继续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陈某负担。
审判员 刘作虎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徐殿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