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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611执726号

崔天成与鹤壁市大卡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19-06-12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天成;鹤壁市大卡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611执726号申请执行人崔天成,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鹤壁市大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

法定代表人:刘金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天成与被执行人鹤壁市大卡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总对总、点对点查控,对被执行人鹤壁市大卡商贸有限公司财产采取“四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鹤壁市大卡商贸有限公司无有价值财产可供执行,且穷尽执行措施也不能使该案执结,经和申请执行人崔天成约谈,同意终结(2018)豫0611民初29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崔天成如发现被执行人鹤壁市大卡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志兴

审 判 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姜 栋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