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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3民初1893号之一

孔令强与四川星梦创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3-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孔令强;四川星梦创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1893号之一

原告:孔令强,男,199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

被告:四川星梦创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8栋1单元8楼820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斌。

原告孔令强诉被告四川星梦创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穆    虹    宇

人民陪审员 杜江

人民陪审员黄秀琼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覃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