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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03刑初110号

王成东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当事人
王成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703刑初110号 公诉机关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成东,曾用名王成明,男,1987年3月10日生于山东省临朐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2018年4月26日,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4月2日被奎文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寒检公刑诉[2019]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成东犯传播淫秽物品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王成东使用6416014469的QQ号码(昵称为“/aiq迷斯特王”)加入到名称为“男女需要”(群号为47635××××)的QQ群,后王成东成为该QQ群的群主,负责设定管理员,批准群成员加入,开除群成员等管理工作。截止案发,该QQ群内有成员211名,王成东设定管理员5名。自王成东成为“男女需要”QQ群群主后,其利用6416014469的QQ号码在该QQ群内上传516个淫秽视频文件、168张淫秽图片、4篇淫秽文章。 另查明,2018年4月26日,公安机关将王成东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高某、邢某等的证言; 3、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4、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5、被告人王成东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成东担任用于传播淫秽视频、音频文件及淫秽图片的QQ群组的群主,群成员达211人,王成东在群内上传516个淫秽视频文件、168张淫秽图片、4篇淫秽文章,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成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成东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磊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杨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