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902民初2190号之一

徐伟燕与茂名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茂名市中医院;徐伟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02民初2190号之一

原告:徐伟燕,女,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公民身份号码:440************668。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楷理,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公民身份号码:440************239。系原告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辉,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市中医院,住所地: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黎治荣,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富国,系该院医务科副科长。

原告徐伟燕与被告茂名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2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4月30日向原告徐伟燕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徐伟燕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伟燕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26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632元,余款3632元退还给原告徐伟燕。

审 判 长  周 理

人民陪审员  杨美娣

人民陪审员  梁锡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丁浩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