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黑0124民初625号
原告:黑龙江方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方正县方正镇中央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浩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张晟昊,男,1989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该银行职员,住方正县。
被告:张云至,男,1969年06月0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
原告黑龙江方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云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5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黑龙江方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被告张云至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
二、被告朱殿武立即按照与原告签订的《农户最高额互保借款合同》约定给付原告截止2020年04月17日的利息人民币23,750.51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自2020年04月28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以贷款本金为基数,以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为标准的利息、罚息;
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被告于2016年12月07日与原告签订了《农户互助借款合同》,2016年12月07日二被告朱殿武、伞学民互相担保,分别在原告处借款50,000.00元和35,000.00元。两笔借款到期日均为2018年01月20日,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该笔贷款用吴万库名下的20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贷款到期后二被告一直未履行偿还义务。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农户互助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的约定向二被告发放了贷款,二被告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其行为是严重违约行为。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朱殿武、伞学民均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表示借款是替别人借的,现在无能力还款。
本院认为,朱殿武、伞学民承认黑龙江方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黑龙江方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原告开庭审理时出示的被告朱殿武、伞学民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借款凭证、农户互保借款合同、利息试算单佐证在卷。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农户互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应该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殿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及截止2019年03月04日的利息人民币13,270.27元,合计人民币63,270.27元,被告伞学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0元及截止2019年03月04日的利息人民币4,068.80元,合计人民币39,068.80元;
二、被告朱殿武、伞学民偿还自2019年03月05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以贷款本金为基数,以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为标准的利息、罚息;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三、二被告对以上款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8.00元,由被告黑龙江方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威
人民陪审员 徐光辉
人民陪审员 宋海滨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