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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11执540号之一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向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3-29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向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11执5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万泉河路3128号滨湖金融服务中心E座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7885328P(20-20)。

法定代表人:项兴初,董事长。

被执行人:向锐,男,1994年9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来凤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10755号判决,于2019年6月6日以(2019)皖0111执54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向锐名下车牌号为鄂Q×××××号的阿尔法罗密欧牌小型轿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向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向锐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向锐名下车牌号为鄂Q×××××号的阿尔法罗密欧牌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 利

审判员 汪民军

审判员 牛春风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戴志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