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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25执273号

辛桂政、黄绍平、刘凤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辛桂政;黄绍平;刘凤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25执273号

申请执行人:辛桂政,女,1966年5月2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

被执行人:黄绍平,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壮族,住上林县。

被执行人:刘凤梅,女,196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林县。 申请执行人辛桂政与被执行人黄绍平、刘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桂0125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绍平、刘凤梅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绍平、刘凤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对黄绍平、刘凤梅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进行了网络财产查询,亦对其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股息红利进行调查,并对被执行人黄绍平、刘凤梅户籍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绍平、刘凤梅的银行账户及养老金进行了网络冻结(黄绍平每月3335.7元,刘凤梅每月2721.6元),至年终一并扣划后按比例分配给所有债权人。本院已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黄绍平、刘凤梅位于上林县大丰镇县政府路百货公司小区D幢101号的房产,但该房产已抵押给银行14万元,暂不宜处置。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黄绍平、刘凤梅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惩戒。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黄绍平、刘凤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温晓晖

审判员  卓生全

审判员  苏 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韦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