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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25执347号

韦丁宁、蒙卫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韦丁宁;蒙卫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25执347号

申请执行人:韦丁宁,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壮族,住上林县。

被执行人:蒙卫宁,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壮族,住上林县。 申请执行人韦丁宁与被执行人蒙卫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125民初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5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韦丁宁支付货款13500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以13500元为基数,按照月2%的利率,从2015年12月12日计算至赵武清偿之日止)。

二、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09.5元,申请执行费104.1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经常居住地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蒙卫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本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决定书,将被执行人蒙卫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进行信用惩戒,本案亦未能执行到款项。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蒙卫宁目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蒙卫宁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温晓晖

审判员  卓生全

审判员  苏 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韦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