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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行申51号

陈义广、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4-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审判监督
案由
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
当事人
陈义广;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赵玉英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行申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义广,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代理人李红军,山东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李建刚,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建勇。 委托代理人李学柱,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赵玉英,女,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再审申请人陈义广因诉被申请人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2018)鲁17行终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陈义广不服二审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2.对本案进行再审;3.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理由如下:1.涉案房屋所属土地为国有划拨,该房产转让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登记行为违反房地一致原则。涉案房产买卖合同虚假,不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2.被申请人没有向申请人交代诉权,申请人起诉时间距行政行为没有超过20年。3.申请人已就房屋买卖合同在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行政诉讼应当中止。 被申请人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认为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与第三人于2008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记录了笔录、缴纳契税,2008年12月19日房管部门为第三人颁发了荷房权证市直字第0××6号房产证,2013年7月3日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申请人和第三人民事纠纷一案庭审笔录中,双方对涉案房屋转移登记材料进行了质证,申请人于2017年10月提起行政诉讼已超法定起诉期限。 原审第三人赵玉英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陈义广与原审第三人赵玉英于2008年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且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记录了房屋登记笔录,缴纳了契税。申请人于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之时,作为事件参与方,应当知道登记行为的存在,且该登记行为系其主动向被申请人提出,不存在告知诉权的问题,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成立,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对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应当从2008年12月房管部门进行转移登记时开始计算,申请人于2017年向法院起诉早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并无不当。 综上,陈义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陈义广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许 琳

审判员 王云阁

审判员 曹林灿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王超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