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执53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323E。 负责人夏永元。 被执行人胡婷,女,汉族,1985月8月1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胡婷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4民初300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向有关银行、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此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4执539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若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邬青山
审判员 王德华
审判员 刘伟坤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杨健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