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2578号
原告:成都天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外南红牌楼西部汽车城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尹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元琼,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皓月,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再洪,女,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原告成都天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再洪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陆再洪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杰媚
人民陪审员 徐金龙
人民陪审员杨乐菲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俊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