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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3民初2578号

成都天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陆再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3-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成都天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陆再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2578号

原告:成都天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外南红牌楼西部汽车城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尹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元琼,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皓月,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再洪,女,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原告成都天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再洪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陆再洪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杰媚

人民陪审员  徐金龙

人民陪审员杨乐菲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俊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