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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民初4824号

吕幼与杭州兴立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公开日期
2021-03-1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幼;杭州兴立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人伟;杨雪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104民初4824号原告吕幼,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永康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兰江,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兴立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杭州孔雀大酒店**楼**。法定代表人傅有良。被告金人伟,男,195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告杨雪泉,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原告吕幼为与被告杭州兴立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人伟、杨雪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

原告吕幼既未在本院通知的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不履行原告的诉讼义务,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幼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代

书记员  钱思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