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402刑初126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以下简称原告人),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临颍县。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再毅(以下简称被告人),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30日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9月29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再毅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少锋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再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杨再毅与陈某、黄某、鲍某、杨某等人在本市香洲区XX大厦三楼XX包厢内娱乐时,期间因鲍某抱了一下杨某的老婆胡某,被告人杨再毅、杨某以及另两名男子遂与鲍某、陈某等人发生打斗,后被告人杨再毅离开包厢。当晚23时46分许,陈某和黄某等人从XX坐电梯下到大堂一楼时,被告人杨再毅与另三名男子(另案处理)持铁棒殴打和用折叠刀捅伤陈某、黄某。经鉴定,陈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黄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现场照片及视频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再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原告人陈某诉称,被告人杨再毅将其打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杨再毅赔偿下列经济损失:1.医疗费人民币10246.3元;2.交通费人民币2000元,3.护理费人民币2400元;4.营养费人民币3000元;5.误工费人民币18000元;6.伙食费人民币2400元;7.精神损失费20000元;8.本案的诉讼费,以上共计人民币58046.3元。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杨再毅没有意见,自愿认罪。针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被告人杨再毅请求法庭根据在案证据依法认定。
经审理查明:(一)刑事部分2018年8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杨再毅与陈某、黄某、鲍某、杨某等人在本市香洲区XX大厦三楼XX包厢内娱乐时,期间因鲍某抱了一下杨某的老婆胡某,被告人杨再毅、杨某以及另两名男子遂与鲍某、陈某等人发生打斗,后被告人杨再毅离开包厢。当晚23时46分许,陈某和黄某等人从XX坐电梯下到大堂一楼时,被告人杨再毅与另三名男子(另案处理)持铁棒殴打和用折叠刀捅伤陈某、黄某。经鉴定,陈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黄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黄某与杨再毅的亲属达成和解协议,黄某对被告人杨再毅予以谅解。杨再毅的亲属代其向陈某赔偿人民币8000元。另查明,被告人杨再毅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30日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6月14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再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黄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胡某、刑某、鲍某、李某、韦某、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手机号码开户资料及通话记录,香洲案件审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谅解书、调解协议书、关于对杨再毅予以从轻处罚的请求书、身份证复印件,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珠香公司法活鉴字[2018]539号、540号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视频光盘、光碟刻录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附带民事部分原告人陈某被被告人杨再毅等人打伤后于2018年8月17日至2018年9月2日在珠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16天,住院期间治疗花费医药费共计人民币10246.3元,出院医嘱建议陈某出院后全休一月(2018年9月3日至2018年10月2日),伤后一月内以卧床休息为主,三月内避免剧烈运动,加强营养,住院期间留陪护一人。原告人出院后于2018年10月11日到珠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复诊,门诊医生开具医嘱,建议原告人全休14天(2018年10月11日至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杨再毅的亲属已代其向原告人陈某赔偿人民币8000元。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提交的珠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门诊诊断证明书,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明细汇总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再毅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再毅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再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本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再毅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亲属代其向被害人陈某赔偿部分经济损失,与被害人黄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黄某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民事赔偿责任问题。被告人杨再毅将原告人陈某打伤,应对原告人陈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的赔偿数额,被告人杨再毅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造成了如下经济损失:1.医疗费。原告人陈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有其提交的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予以证明,并与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明细汇总相印证,对医疗费人民币10246.3元本院予以确认。2.交通费。原告人陈某未能提供交通费票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但鉴于其住院、就医确实发生了交通费用,对其酌情支持交通费人民币2000元。3.护理费。珠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实原告人陈某住院期间需陪护一人,其请求护理费有证据支持。关于护理费的赔偿标准问题,前述诊断证明书另证实原告人陈某为下背部、胸壁、臀部开放性伤口,伤后一月内以卧床休息为主,鉴于其伤情活动受限程度较大,故对于其主张护理费按照珠海本地护工较高收费标准150元/天的请求予以支持,护理费计算为150元/天×16天=2400元。4.营养费。原告人陈某该项诉讼请求有其提交的医院诊断证明书予以证明,本院根据其伤情,对其请求营养费人民币3000元酌予支持。5.误工费。(1)误工时间,原告人陈某住院治疗16天,出院医嘱建议其出院后全休一个月(2018年9月3日至2018年10月2日)。陈某于2018年10月11日复诊时,门诊医嘱建议全休14天(2018年10月11日至2018年10月24日)。虽然其未能提交2018年10月3日至2018年10月10日期间需要全休的相关证据,但结合2018年10月11日的诊断证明书可以确认其在该时间段仍有全休的必要性。因此其误工时间可以从2018年8月17日计算至2018年10月24日,共计69天;(2)误工费标准,原告人陈某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工作和收入水平,故其误工标准仅能参照珠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予以认定,即人民币46826元/年。综上,原告人陈某的误工费应为人民8852元(46826元/年÷365天×69天)。对原告人陈某诉讼请求中超出部分不予支持。6.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人陈某住院16天,根据广东省201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为100元/天×16天=1600元。对原告人陈某诉讼请求中超出部分不予支持。7.精神损失费。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不予支持。8.本案诉讼费。刑事附带民事并未产生诉讼费,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以上费用共计人民币28098.3元,扣除被告人杨再毅亲属代其支付的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杨再毅还需向原告人陈某支付人民币20098.3元。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诉讼请求中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再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二、被告人杨再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医疗费人民币10246.3元,交通费人民币2000元,护理费2400元,营养费人民币3000元,误工费人民币88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600元,以上各项共计人民币28098.3元,扣除被告人杨再毅亲属代其支付的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杨再毅还需向原告人陈某支付人民币20098.3元。上述赔偿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边琳琳
审 判 员 王天皓
人民陪审员 陈 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苗淑瑜陈艮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微信公众号“”